关于张悟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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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者:匿名
如果张悟本给病人开的不是食品,而是非处方药,是否构成了非法行医?
因为之前卫生部明确表态张悟本的行为不属于非法行医。
虽然有人感觉效果不错,但也的确有人产生了严重的不良后果,而去找他的人大部分都是有慢性病的人,也就是说本质上这些人都是为了治病而去。
不知道律师是否认为,判定其不是非法行医的根据在于其开的方子内容不是药,而是食品。那么,假设张悟本在药店,建议病人使用非处方药,是否可以认定其为非法行医?
留言时间: 2011/4/22 9:04:53
回复内容    我们应该首先界定什么是非法行医,非法行医是指无医生执业资格从事诊疗活动,包括在医疗机构中从事诊疗活动和擅自开业从事诊疗活动。
    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发布《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执业许可证。不得展开诊疗活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人开展诊疗活动,就是非法行医的行为。
    为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法惩处非法行医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8年5月9日起施行。   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认定非法行医犯罪行为的5种情形,并对造成刑法有关条款中“情节严重”和“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情形,作出了详细规定。   司法解释规定非法行医犯罪行为的5种情形是:   1、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2、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3、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4、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5、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司法解释还规定,下列情形之一应认定为“情节严重”:   1、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2、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3、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4、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下列情形之一应认定为“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1、造成就诊人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2、造成三名以上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司法解释还规定,实施非法行医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诈骗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回复:北京医疗事故律师网 www.jdlawyer.net 回复时间:2011/4/22 11:16:22
 继续关于导购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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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者:匿名
如果导购推荐的是非处方药呢?
是否这种行为很边缘,不易认定呢?因为不存在用设备诊疗或者开具处方的行为。
推荐搭配使用的也只是非处方药,我认为这是很隐蔽的一种销售行为。
比如一个患有慢性病的人来,导购或者药师跟顾客说,你可以同时吃ABC这三种非处方药,建议比如吃1周或者2周,一旦慢性病人出现了问题,是否可以算非法行医?是否可追究药店责任?


留言时间: 2011/4/22 9:01:14
回复内容    据你所说的情景,即使推荐的是非处方药,但是对于慢性病的患者本身提出治疗方案还是牵涉到诊疗行为,非法行医含诊疗行为。
回复:北京医疗事故律师网 www.jdlawyer.net 回复时间:2011/4/22 11:11:24
 向谁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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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者:匿名
我患轻型再障数年,05年因重度感染在北京甲医院住院诊断为重症再障,用丙球、输血等支持治疗,血象有明显上升。因为有同卵双生供者,医生还是决定移植治疗,并把病历转入乙医院。乙医院是民营医院,甲医院医生在那有流通,我的手术方案就是甲医院的专家制定并实施,做了三次回输血象都没有恢复,期间乙医院还协议承诺有95%的成功率。手术失败,病情反而恶化,这五年来我一直辗转求医,去年才得到系统的治疗。也才发现当初在甲医院的检查不完善,我的病情没有达到重型的诊断标准,更没有达到移植手术适应症。而且手术前医生也没有告知我还有其他相对安全的治疗方案。请问我的权利应向谁主张?不知道该怎么做

留言时间: 2011/4/21 16:22:29
回复内容   卫生部有关于转院的部颁规章,如果违反转院规定,应该向两家医院主张权利。
  建议找专业人士帮助维权。
回复:北京医疗事故律师网 www.jdlawyer.net 回复时间:2011/4/22 11:03:38
 药店导购是否涉嫌非法行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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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者:匿名
律师你好:
请问现在药店的导购,根据顾客的情况,对顾客的身体状况加以讲解,并推荐相应的中成药产品建议顾客按时服用,不开具任何书面处方,此行为是否涉嫌非法行医?
或者在司法实践中,导购行为超越何种程度,即涉嫌非法行医?
如果顾客吃完推荐药产生不适,是否可以认定是药店的责任?
留言时间: 2011/4/21 13:51:14
回复内容  药店非法行医问题表现多样。主要是五种形式:

(一)问病配处方药

在药店内,往往药品经营人员并不是问来买药的人有没有医生开的处方,而是问病人哪儿不舒服,介绍某种药品效果如何好之类的,往往药店的人员就以买药人的自诉症状配处方药。

(二)转入登记代替处方

在执法检查中,我们还发现,基本上所有的药店均建立了处方药品转入登记,转入登记内容和医师处方的项目基本一样,在处方医师一栏就以药店人员随便签个执业医师的姓名就了事,要本没有保存执业医师开具的处方原件或复印件。

(三)前面卖药后面输液

在乡镇,由于多数药店都是未就业的医学类大中专生或者医院改革分流人员设置的,他们经过简单培训就从事药品经营,又有一定的医学基础,他们在前面卖药,后房输液或者另租场所输液的情况时有发生。

(四)开展义诊销售药品

在平时的检查中,经常会发现以各式各样的仪器来免费为人群检查,说是免费检查,实则为推销药品或者是保健品。

(五)“专家”或药师指导用药

有的药店,请来医疗机构退休的医务人员,打着“专家”的旗号指导用药,有的挂着药师用药咨询台的牌子,明目张胆在为病人配处方药。

    据你所描述的情况,一般都构成了无医疗机构许可证及无医师资格证的非法行医情况,均构成非法行医。
回复:北京医疗事故律师网 www.jdlawyer.net 回复时间:2011/4/21 15:07:54
 请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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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者:匿名
您好:
     事情的经过是:
      2010年12月底,我二姨夫因为车祸送往医院,因为医院的失误导致其失血过多,休克半个小时,脑细胞大量坏死,变成植物人,因为家里人不懂法,一直以为是因为车祸,所以只对车主提起了诉讼,但是当对伤残进行鉴定时,鉴定机构说由于交通事故造成的伤残只有十级,而植物人是由医疗事故造成的,这才恍然大悟开始搜集证据准备对医院提起诉讼,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医疗事故的伤残鉴定做出来证明与医院无关系,我二姨夫就走了(2011年2月17日),我二姨也在我二姨夫出车祸的前3天去世了,现在家里只剩两个孤儿,大的25岁上大学,小的15岁在上初中,因为我二姨得的也是绝症,加上我们是农村本身就没多少积蓄,给我二姨夫治病(当时村里的村民自发捐助了2万多元)加上打交通肇事的官司,家里已经没钱了,而且由于对方是医院,财大气粗,我们实在是没有办法了,但又不甘心一个身体健壮(46岁)、无任何疾病的人就这么死了,死的憋屈,死的不明不白,只剩下两个孤儿····
      真诚的希望贵所能够给予我们帮助···
      以上所述,均属实情,所有的话我们都有证据能够证明
      我们现在告医院,所掌握的证据:
      只有病历本和关于交通肇事的伤残鉴定
留言时间: 2011/4/10 0:08:11
回复内容     建议复印所有的住院病历材料,起诉医院,可以行医疗过错的司法鉴定,以明确患者的死亡同医疗过错有无因果关系。如果家庭贫困,可以联系当地司法局,由司法局安排法律援助律师提供无偿的法律援助。
回复:北京医疗事故律师网 www.jdlawyer.net 回复时间:2011/4/11 11:26:34
 律师您好,请先了解一下简单情况,看看是否属于医疗纠纷,我想打这个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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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者:匿名
住院期间情况说明

看看是否属于医疗纠纷,我想打这个官司,家父实在太受罪了,作为家属我咽不下这口气,家父现在还在住院,所以没敢和医院正面发生冲突,我想打这个官司,我下一步该怎么办?胜诉的几率有多少?如果您有信心接这个案子就联系我,病患家属.



留言时间: 2011/4/8 21:40:25
回复内容    请带所有的病历材料来我所进行面谈,我们首先审查病历材料以判断医院是否有过错以及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其次再决定如何向医院主张权利。
回复:北京医疗事故律师网 www.jdlawyer.net 回复时间:2011/4/9 14:38:50
 外省能邮寄病历复印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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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者:匿名
您好,我是新疆的,请问,我们能邮寄病历复印资料到您处吗,如有诉讼价值,能帮忙推荐律师吗?新疆有您们的分支机构吗?谢谢
留言时间: 2011/3/22 11:19:59
回复内容    可以在诉前进行医疗过错的司法鉴定,然后根据鉴定结论找当地律师维权。
回复:北京医疗事故律师网 www.jdlawyer.net 回复时间:2011/4/2 21:39:23
 扁桃腺手术后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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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者:匿名
朋友48岁,因扁桃体在某县医院进行摘除手术,手术次日凌晨时许因起来解手心脏病突发,当时值班医生和护士不是专业的心内科专业人员,误以为是嗓子有痰堵塞,最后等心内科的医生和护士来后人已经不行了,终因抢救不及时而造成病人死亡。最后医院根据心科医生推测下的结论为:属于“心源性猝死”或是“肺栓塞”而导致死亡。当时没有尸检和封存病历,死者家属仅有一份7天后复印的很不完全的病历。
我的问题是:像朋友的这种情况,现在(已过去3个多月了)复印和封存病历有意义吗?有起诉的价值吗(胜诉的可能)?敬请回复,不胜感激。
您们在新疆有分支机构吗
留言时间: 2011/3/22 11:05:15
回复内容    据你所说的情况,医院没有在第一时间进行诊断和治疗,没有预见性,医院是存在过错的。可以向医院主张权利。
   即使医院病历存在涂改,但是病历的整体性及治疗的过程还是不能完全掩盖的,还是有鉴定价值的。
   新疆没有我们的分支机构,可以找当地有医学背景的律师进行维权。
回复:北京医疗事故律师网 www.jdlawyer.net 回复时间:2011/3/22 20:43:10
  第一次隆鼻歪斜,第二次修复还是歪斜还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偷换了假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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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者:匿名
这样我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诉该医院吗,这属于医患纠纷吗?
留言时间: 2011/3/17 8:48:34
回复内容    在多数美容整形纠纷中,美容整形人和美容整形机构间都有合同,合同中,美容整形人有权要求美容整形机构对其进行的美容整形手术所达到的效果作出承诺,美容整形机构则有权按约定收取费用。

  美容整形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首先是合同纠纷,受到损害的美容整形人可以依法要求美容整形机构承担违约责任。当美容整形机构的行为侵害到美容整形人的身体权或者说健康权时,美容整形人有权要求美容整形机构承担侵权责任。

  我国法律规定,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合同法要求损害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损害方承担侵权责任。美容整形人可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按照违约责任起诉还是按照侵权责任起诉。

  如果整容者为满足自己某方面的审美需要,与营利性医疗机构之间形成医疗纠纷,主要表现为因整形、美容等非以治愈疾病为目的的医疗纠纷,选择违约起诉的意义就大大增加。

  整容者接受医疗服务的目的多是为了提升自己的形象,而相当多的整容者又因最终效果没达到预期而选择起诉。

  特别是整容并没有造成整容者其他的人身损害,如果选择侵权起诉将很难获支持,因此整容者往往会选择违约起诉。所以说,选择违约起诉或侵权起诉,一个重要的衡量标准在于医疗美容是给整容者造成不良后果,还是并未达到整容者的预期。

  美容整形人提起违约诉讼能否提出双倍赔偿、美容整形纠纷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问题,主要需要考虑美容整形人是否属于消费者。

  消费者是指非以营利为目的的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按这一标准,一般的美容整形人属于消费者,因为他们不是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和服务的提供者,其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目的也不是营利。所以双倍赔偿的规定应适用于因美容整形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

   所以要区分对方是否有医疗美容资质,如果有美容资质,可以算是医疗纠纷中的美容纠纷问题。可以到法院起诉该美容机构。
回复:北京医疗事故律师网 www.jdlawyer.net 回复时间:2011/3/17 9:55:49
 第一次隆鼻歪斜,第二次修复还是歪斜还被偷换了假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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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者:匿名
像这样的医疗事故听说到一定的时间,倒是法院就不受理了,我想请问是多长时间
留言时间: 2011/3/16 9:24:58
回复内容    在有关美容整形的纠纷中,美容整形人和美容整形机构之间都存在整形合同,依据合同,整形人有权要求整形机构对其进行整形手术,并使手术达到其承诺的效果,而整形机构则有权按照约定收取费用。这一合同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双方都应该严格按照合同履行自己的权利义务,并且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害,都应该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就美容整形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而言,它首先具有合同纠纷的性质,受到损害的整形人可以依法请求整形机构承担违约责任。另一方面,美容整形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通常是因为整形机构为整形人实施的手术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甚至产生了负面效果。这种情况固然符合合同法关于加害给付的规定,但同时也符合民法通则关于一般侵权的构成要件,因为这种行为通常侵害了整形人的身体权或者说健康权。在这种情况下,整形人当然有权要求整形机构承担侵权责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诉讼时效不同。最长不超过2年。
    一般的美容整形人毫无疑问属于消费者,因为他们既不是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和服务的提供者,其购买服务或商品的目的也不是营利。所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包括双倍赔偿的规定应该适用于因美容整形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
     北京医疗事故律师网提醒美容纠纷的患者注意一下事项:
      一、证据的收集和保存。

  1、审查院方及美容师的执业资质和相关产品的证明材料。从事医学美容项目的美容院必须到有关部门进行执业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营业。医学美容院的美容师必须具备较高的医学知识,有一定的临床经验的专业人士。提供的产品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符合说明书的功效。

  2、手术前一定照相留下证据:对美容整形手术前都要进行符合医学摄影要求的局部照相,一式两份,由院方和消费者格留存一份,照片背面均双方签字、盖章确认术前状况。这样佐,对双方均有好处,既可以作为资料保存,以便手术前后对比又可以作为证据保存,一旦出现医疗纠纷可作为证据出示。

  3、保存每次的就医资料:一定要向院方索取并保留下每次的就医资料,如收据、挂号单、书面就医记录、就诊的病历记录等,一旦发生纠纷,这是消费者索赔的基本证据。

  4、签订手术协议书。协议书是双方发生纠纷时解决纠纷的依据,内容应包括手术方式、过程、术中可能出现的情况、术后短期反应或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出现何种情况属于院方的责任,违约责任的约定等,手术协议书是消费者和院方协商所形成的书面文件,以便术后一旦出现医疗纠纷时,作为处理纠纷法律文件依据。

 如果美容整形失败后,索赔的法律依据。

  1、经过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核准的整容机构,可根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调解,并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提出赔偿手术费、护理费、交通费以及整个过程中的误工费,评残后可要求伤残补助费。你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院方赔偿上述损失。

  2、如果院方未经核准登记,或者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者实施手术人员无医师资格,应属于欺诈行为,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院方应双倍返还手术费,并赔偿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和伤残补助费等相关费用。

  3、整容失败或毁容会造成了相伴终生的精神痛苦,消费者可以要求院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回复:北京医疗事故律师网 www.jdlawyer.net 回复时间:2011/3/16 13:2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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