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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医方赔偿80万元 户律师成功代理李某某诉北京某某医院医疗损害赔偿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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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桂俊红  来源:本网站  阅读:

2010年6月22日,原告李某因“开放性颅脑损伤(重型)、广泛脑挫裂伤”等病症入住右安门医院,由于脑脊液鼻漏经某某医院神经外科会诊,决定转诊被告某某医院。

2010年9月25日,原告李某因“颅脑外、伤术后、颅底多发骨折、外伤性颅骨缺损、脑脊液鼻漏”被北京某某医院收治入院治疗。

入院期间医院多次为原告行“原切口入路右颞颅骨缺损修补+大半冠切左额脑脊液漏修补+颅骨缺损修补术”、“左额颅骨缺损修补钛网取出术”、“左侧脑室-腹腔分流术”、“右侧脑室-腹腔分流术” “右侧脑室-腹腔分流管调整术”、“右侧颞角脑室腹腔分流管拔除+右颞伤口清创缝合术”,但患者病情依然没有好转且显著恶化,目前原告气管切开、神志昏迷。

医患双方多次就赔偿问题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11年7月28日,医院为原告办理了出院手续,住院天数为306天,出院诊断为“颅脑外、伤术后、颅底多发骨折、外伤性颅骨缺损、脑脊液鼻漏”,出院医嘱为“继续对症治疗、可行高压氧康复治疗、神外门诊随诊、注意气管切开护理、注意长期卧床并发症。”被告医院虽然为患者办理了出院手续但患者李某并没有离院,至今仍在医院病房治疗。

后双方均向北京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但仍未能予以解决。

我们详细了解病情后认为被告医院在实施的诊疗过程及手术过程中操作严重失误,没有严格掌握手术适应症;同时手术时机掌握欠当,手术过程操作粗暴;没有详细告知病情,没有详细说明医疗风险,没有提供替代医疗方案,侵犯了患者方的治疗选择权和有关知情权;院方存在过度医疗的情况,存在开展了不必要的手术、滥用手术和使用不恰当的手术方式。此一系列的严重过错,导致患者出现严重的颅脑外伤综合征,过错同现在的后果之间存在完全的、必然的、直接的因果关系。原告李某现在的状态参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已经已构成一级伤残,且构成完全护理依赖,需要两个人终身护理。

后经过大兴法院委托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后认可我们对医方过错的分析,认定医方存在过错,一审法院也认定医院方存在过错,但是赔偿数额偏少。后上诉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我们详细向二审法院阐明合理的赔偿项目及其数额,认定的医方过错情节都有偏差的观点,二审法院在听取我方意见的前提下,对双方进行了调解,最后以北京某某医院赔偿80万结案。

李某的家人十分满意和感激。此案得以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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