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某某于2002年到北京某著名医院就诊,入院时CT检查:桥脑腹侧偏左密度欠均,略高。CT诊断为:桥脑腹侧偏左可疑异常密度影。当日由门诊转为急诊,期间,医院误将脑出血按脑血栓用葛根素治疗。2001年8月10日,范某某以“脑出血”入医院神经内科住院治疗,在住院治疗的过程中,由于医院医疗护理方面的一系列过错行为,导致原告发生直肠阴道瘘及肺炎,直至2002年6月7日,范某某才出院,出院诊断为:脑干出血吸引期,海绵状血管瘤,直肠阴道瘘。
我们代理此案后详细阅读病历,分析其医疗过错,认为:患者病情为桥脑出血(实为轻微渗血),但院方却认为患者为“脑血栓症状”。由于院方误诊,对疾病的定性做出了完全相反的判断,错误用药,最终导致患者病情迅速恶化,以致于患者遗留严重的功能障碍。显然,误诊与损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非常明确。
葛根素是用于治疗缺血性脑血管病,在葛根素禁忌中明确指出:有出血倾向者慎用。显然出血者是绝对不能使用的。其次,血管收缩是止血过程必不可少的,而葛根素不仅没有收缩血管的作用,相反具有扩张脑血管的作用,院方误用葛根素必然使止血的机制受到破坏。误用葛根素与患者桥脑出血病情恶化,遗留严重后遗正之间有内在的必然的联系,二者之间因果关系明确。
因此院方的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院应当为患者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在二审环节,我们对医方的过错进行了详细阐述,并且医方存在过错举证不能的情形,并提供了相应的医疗文献来予以证实我们的观点,最终法院支持了我们的观点,认定医院存在严重的过错,判决医方承担患者各项损失共计约85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