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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定使用不当依法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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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患者朱某某因“咳嗽咳痰加重伴有憋喘、发热”到某某医院就诊并收治入院,后死亡。患者家属认为医院有多处过错,后起诉到海淀法院。法院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医疗过错鉴定,鉴定结论认可我们的陈述意见,认定:地西泮对呼吸有抑制作用,老年肌内注射或静脉注射用量应减半,尤其伴呼吸困难的重症肌无力患者及慢性阻塞性肺病患者应禁用地西泮。在神经内科会诊后建议对患者予利安酮治疗,但医方未予重视仍使用地西泮;患者有心脏舒张功能不全,医方在治疗过程中仍使用了较大剂量的氯化钠注射液,在入院当日临时医嘱开具了1300ML氯化钠注射液,患者心脏容量负荷增大,后期Pro-BNP显著升高,提示被鉴定人存在心肌损害,并且血钠超出正常范围,考虑与输入较大剂量氯化钠注射液有关;在患者死亡后未向家属告知尸检的必要性,无签字确认的知情同意书。

    一审法院判决,医方赔偿患者家属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复印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九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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