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26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决某某医院赔偿范某某等两原告医疗费10026.2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85元、死亡赔偿金158577元、丧葬费6377.4元、住宿费1026元、交通费936.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鉴定费由被告承担。
2015年8月24日,患者范某因垂体腺瘤就诊于北京某著名三甲医院,并实施了“经内镜下鼻蝶窦入路垂体腺瘤切除术+鞍底重建术”。术后病情未见好转,并发脑积水、脑疝、格林巴利综合征、肺部感染。患者家属和医院多次交涉未果,后委托我们代理后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在诉讼中,法院委托某司法鉴定所进行医疗过错的司法鉴定,在听证环节我们发表了翔实的、有理有据的听证代理意见。后该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报告,认定:某某医院在对范某未及时明确诊断,存在不足。病情未见好转,并出现肺部感染,脑室扩张及缺血改变,后某某医院经检查考虑因手术诱发格林巴利综合征,决定使用1vlg冲击治疗,该诊断偏晚,某某医院存在过错。对被鉴定人不利存在过错,该过错对被鉴定人的损害后果存在轻微责任。
据此西城法院一审判决某某医院承担以上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