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L某某于2015年5月25日、28日到被告某某三甲医院处就诊检查,2015年6月4日隐“间断上腹痛、腹胀伴发热5日”入住被告处,入院诊断:胆总管结石、急性结石性胆囊炎,急性胆总管炎。入院行相关检查,于2015年6月11日行“胆囊切除+胆总管探查术”,术后予抗感染、补液、支持对症治疗等治疗。2015年7月13日出院。出院诊断:梗阻性黄疸,胆总管结石,急性胆管炎,急性结石性胆囊炎,急性胆源性胰腺炎,慢性萎缩性胃炎,急性肝功能损害,重度脂肪肝,胃十二指肠溃疡伴出血。2015年7月31日,患者因“胆总管探查术后一月余,纳差、乏力”第二次入住被告处。入院后行相关检查,给予抗感染、补液、对症处理。于2015年8月10日出院,于2015年9月24日因“十二指肠占位,壶腹周围癌,十二指肠占位,十二指肠支架术后,低蛋白血症,腹水,肾功能不全,低钠血症,胆囊切除+胆总管探查术后。”给予抗感染、补液、对症处理。2015年9月28日,患者出院。2015年10月3日,因“十二指肠占位、壶腹周围癌晚期,黑便4天”第四次入住被告处。行抗感染、补液等处理。2015年10月27日,患者出院。于2015年10月27日至11月19日第五次入住被告处,患者呈恶病质状态,给予多巴胺持续泵入,吸氧、雾化,心电监测,营养支持治疗,患者于2015年11月20日7时12分死亡。死亡诊断:壶腹周围癌,十二指肠占位,十二指肠支架术后,低蛋白血症,癌性腹水,肾功能不全,肝功能不全,电解质紊乱,梗阻性黄疸,贫血,胆囊切除+胆总管探查术后。
诉讼过程中,法院委托某某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我们作为代理人发表了听证意见。后鉴定所出具鉴定书认定医方过错如下:1、病历书写不规范。2、对患者术后观察不仔细、不到位。3、对患者病情评估不完善、鉴别诊断不完善。4、手术探查不全面。5、对肿瘤标记物CA19-9异常增高未重视,住院期间未进行针对性检查,出院医嘱也未记录门诊进一步检查,以致未能及时发现、及时治疗。6、患者于2015年7月31日再次入住医方后,仍未见肿瘤的鉴别诊断,且未进行相应的检查,对患者病情判断不足,检查措施不完善。医方过错同损害后果支架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建议医方占轻微原因。
故一审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共计11万七千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