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会收到医疗损害鉴定委托书和鉴定材料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对委托鉴定事项和鉴定材料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医学会应当在决定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发出受理通知书。
遇有委托鉴定事项不明确、鉴定材料明显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等情形,医学会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人进一步确认、补充。
对鉴定事项、时间、程序、标准等方面有合理要求,不违反鉴定基本原则的,医学会可与委托人协商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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