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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么情形下,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损害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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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损害鉴定:

 

(一)医方或者患方单方委托医疗损害鉴定的;

 

(二)委托事项不明确,或者超出医疗损害鉴定范围的;

 

(三)委托人未按要求提供或者补充鉴定材料的;

 

(四)医患双方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有争议,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

 

(五)委托人对医学会鉴定工作的时间、程序、标准等不认可,不能达成-致意见的;

 

(六)鉴定要求超出医学会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

 

(七)委托人就同一鉴定事项同时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尚未出具鉴定意见的;

 

(八)当事人就同一争议提起诉讼且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

 

(九)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已经出具医疗损害鉴定意见的,原医学会一般不再受理医疗损害的重新鉴定。

 

不予受理的,医学会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人,并说明理由,退还鉴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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