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8日,我们代理的李某某诉北京某三甲医院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2年3月8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北京某某医院赔偿原告李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抚慰金、鉴定费合计240287.50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案已生效。
李某某因膀胱癌就诊于北京某某医院,并于2017年9月11日在全麻下纤维膀胱镜检+腹腔镜下膀胱根治切除+盆腔淋巴结清扫+回肠原位新膀胱术,术后患者出现“腹泻”症状,并于进食后尿中出现食物残渣,膀胱造影明确回肠原位新膀胱直肠瘘诊断,为降低严重感染危险并促进瘘口愈合,于2017年10月4日在全麻下行膀胱镜检查+横结肠造口术。后经法院委托北京某某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认定:某某医院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如下医疗过错行为:告知不充分;第一次手术中未尽谨慎注意义务,未见对直肠壁分离与保护的相关记录,不排除当时即有此部位直肠损伤的可能;第一次手术术后会诊不及时;第一次手术后检查不及时、不完善;医方医疗过错行为与患者李某某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建议医方占次要原因。且伤残等级属于七级。后鉴定人对于医方的书面异议进行了针对性的答复。
法院根据某某医院在对李某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术前告知及术中术后谨慎注意义务方面存在的过错,相关诊疗过错与患者直肠损伤等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因果关系,并综合考虑患者就诊时病情较为严重,医院选择的手术治疗方式符合诊疗常规,相关手术难度及风险等因素,酌定医院按照30%比例赔偿患者的合理损伤。据此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