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传性共济失调患者的膝关节镜手术失败能否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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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者:匿名
09年4月初在北京名气很大的医院 左膝关节镜手术(半月板损伤),患者有遗传性共济失调(术前已告知医生)。结果走路还不如术前状态,术后三个月核磁共振显示:左膝外侧半月板后角体部撕裂伤(有MRI片子为证);术后一年去复查,医生却说是我的共济失调的步态问题。

走路膝关节外侧后面疼痛厉害(术前没有疼痛的位置,就是小腿不打弯)术前可以爬山的。现在已经几乎不能独立走路且疼痛厉害,已经成了残疾.....
  
我认为有充分的证据:
  1.患者有遗传性共济失调,术前已告知院方(病例为证)
  2.术后三个月核磁共振,左膝外侧半月板后角体部撕裂伤(有MRI片子为证)

请问这种情况能否上诉获得赔偿?如果可以的话,应该和哪里联系?请问这种情况能否上诉获得赔偿?如果可以的话,应该和哪里联系?

如果我去你那里后,请问我应该找哪位律师联系??
留言时间: 2011/3/14 10:31:27
回复内容   关键是对病历进行审查,是否是手术是适应症,膝关节镜手术记录中术式的选择,操作的流程,术后的护理综合进行判断医院是否有过错,及过错大小。
   我们所的地址在:北京市西长安街88号首都时代广场824房间 可以致电15810390043,找户律师,提前预约联系以便安排接待时间。
回复:北京医疗事故律师网 www.jdlawyer.net 回复时间:2011/3/14 11:31:34
 遗传性共济失调患者的膝关节镜手术失败能否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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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者:匿名
   09年4月初在北京名气很大的医院 左膝关节镜手术(半月板损伤),患者有遗传性共济失调(术前已告知医生)。结果走路还不如术前状态,术后三个月核磁共振显示:左膝外侧半月板后角体部撕裂伤(有MRI片子为证);术后一年去复查,医生却说是我的共济失调的步态问题。

走路膝关节外侧后面疼痛厉害(术前没有疼痛的位置,就是小腿不打弯)术前可以爬山的。现在已经几乎不能独立走路且疼痛厉害,已经成了残疾.....
  
我认为有充分的证据:
  1.患者有遗传性共济失调,术前已告知院方(病例为证)
  2.术后三个月核磁共振,左膝外侧半月板后角体部撕裂伤(有MRI片子为证)

请问这种情况能否上诉获得赔偿?如果可以的话,应该和哪里联系?
留言时间: 2011/3/13 15:25:34
回复内容    关节镜手术并发症相对于传统的手术操作并发症明显减少,优点是不言而喻的,但作为一种侵入性操作仍会出现关节内血肿、浅表感染、关节粘连、止血带麻痹、器械断裂、意外损伤如血管损伤、关节内感染、神经损伤、深静脉栓塞、筋膜间室综合征等并发症发生。与操作者的技术经验有直接关系。膝关节镜手术并发症总的发生率相对较低且轻,大多数并发症经过及时处理可以治愈。如果符合关节镜适应症,治疗效果应该是肯定的。
   建议你把病历材料带我们所里来,我们的律师因为有多年专业鉴定人的背景,可以参阅病历来进行初步判断医院是否有过错,及过错大小。
    然后再综合考量,如何更好的进行维权。 
回复:北京医疗事故律师网 www.jdlawyer.net 回复时间:2011/3/13 22:31:08
 此诊所医疗机构许可证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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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者:匿名
个人诊所医疗案件死亡 

有医师证,注册时间04年,执业地点是社区卫生院。 但在自己诊所工作 医疗机构许可证发证时间06年 

跟据医师法第14条医师注册后,要按照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业务。 
17条,医师变更执业地点,要到相关卫生部门办理变更 
19条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 须经注册后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办理审批。 

此诊所以上三点都不符合,是否不合法。属于非法行医? 
跟据第19条,他的医疗机构许可证,是否还具有法律效益
留言时间: 2011/3/10 13:31:35
回复内容      已经通过邮箱给你答复过了。请查收!
回复:北京医疗事故律师网 www.jdlawyer.net 回复时间:2011/3/10 13:54:03
 您好我想咨询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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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者:匿名
我父亲是09年在正定256医院做的腰椎肩盘突出手术,术中医院给输血了,今年去拆除钢钉检查时发现被感染了丙肝,可以证明术前并无此病史,现也开具了相关的证明文件以及病例文件,请问您这官司好打吗?我要起诉医院还是血液中心,您看您感觉胜算是多少?
我的联系方式是15136462122希望您可以帮助我,谢谢
留言时间: 2011/3/9 20:15:47
回复内容 发生输血感染事件后,血站、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是否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关键是在该事件的发生过程中,血站、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是否存在过错。我们要从法律的角度,区别患者在医院内发生输血感染的原因和途径,同时,要明确什么样的行为属于血站、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规定了明确的法定义务,主要内容是对临床用血必须进行核查,不得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血液用于临床。在其第22条中规定: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将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血液用于患者,给患者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另外按照《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因医务人员的诊疗护理过失,导致输血感染等损害后果的才涉及法律责任问题。因此,如果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输血过程中没有违反任何国家法律法规、医疗护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范,没有违法行为,那么也就不能认定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按照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中的有关规定,作为医疗内感染之一的输血感染,有其明确的法定时间和地域范围。首先,输血感染是发生在医疗机构就诊的时间之内,这就需要排除在到达医疗机构之前和离开医疗机构之后受到感染的可能性。其次,患者受到的输血感染是在医疗机构内,这就需要排除患者在除本医疗机构外的其他地域内受到感染的可能性。第三,如果要确定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某例输血感染中的法律责任,还要排除两个因素,即该例患者原来已为某种病原体隐性携带者的可能性和献血员可能存在“窗口期”感染。对于前者,因为患者来院就诊时,必然伴有不良的健康状况,在抵抗力减弱时,“健康”的病原携带者是极易发病的。对于后者,所谓“窗口期”是指当献血者感染病毒而尚未发病,处于潜伏期时,血液已处于病毒血症但无临床症状且还查不到该病毒抗体的这段时间。目前全世界尚未解决丙肝感染的“窗口期”问题。因此,对于输血后出现丙肝感染纠纷,作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要慎之又慎。对于血站和医疗机构而言,在输血感染案件中,如何实事求是地承担或不承担民事责任,是一个经常困扰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且实际操作比较困难的问题。
   建议你带病历材料来我所进行洽谈,以便做出科学分析。对案件做出精确判断。
回复:北京医疗事故律师网 www.jdlawyer.net 回复时间:2011/3/9 20:41:21
 如何维护自己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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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者:匿名
你好:
律师,我是由于工作而不幸右眼烫伤,后来在紧急之下送到当地医院,但是在此医院并没有好转,而且在23之后被告知医院无法继续治疗,眼膜被穿孔而在刚送进医院只是外部烫伤并没有影响到眼膜,之后在转入杭州浙江第二医院治疗时被告知拖延了最佳治疗时间,在之后进行眼膜移植但是最终还是致使右眼眼球被摘除,左眼视力也逐渐下降,视野模糊。请问在此种情况与医院打官司,可以帮忙建议一些的么,如何维护我自己的权益? 并现已经做好了工伤鉴定。 那想请问下如果您这接受此医疗纠纷,需要考虑地区的路途原因吧,我是宁波宁海人,可以请问下这样的情况需要多少的费用呢?
留言时间: 2011/3/8 15:20:06
回复内容    已经手机短信答复。
回复:北京医疗事故律师网 www.jdlawyer.net 回复时间:2011/3/8 15:45:06
 如何维护自己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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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者:匿名
你好: 
律师,我是由于工作而不幸右眼烫伤,后来在紧急之下送到当地医院,但是在此医院并没有好转,而且在23之后被告知医院无法继续治疗,眼膜被穿孔而在刚送进医院只是外部烫伤并没有影响到眼膜,之后在转入杭州浙江第二医院治疗时被告知拖延了最佳治疗时间,在之后进行眼膜移植但是最终还是致使右眼眼球被摘除,左眼视力也逐渐下降,视野模糊。请问在此种情况与医院打官司,可以帮忙建议一些的么,如何维护我自己的权益? 并现已经做好了工伤鉴定。
留言时间: 2011/3/7 17:16:12
回复内容    眼部烫伤应该做以下处理:
    ①防止感染,滴抗生素液及涂抗生素眼膏。
  ②清理创面:眼睑有坏死时,应进行中厚皮片游离植皮。角膜表面坏死,可用湿棉签轻轻拭除。戴软性角膜接触镜遮盖全角膜。角膜有穿孔时,可作结膜遮盖或角膜移植术。球结膜大片坏死,可以切除,行粘膜移植术或球结膜移植。
  ③散瞳:用1%~4%阿托品液滴眼,4~5/d。
  ④抑制炎症反应和角膜血管新生:滴0.5%可的松溶液等。
  ⑤疼痛时可墒0.5%地卡因或口服镇痛剂。
  ⑥结膜下注射维生素C,口服维生素AD、B1、C。
  ⑦防止睑球粘连:结膜囊内涂抗生素眼膏,每日用玻璃棒分离。创面大者可用塑料胶隔膜嵌入结膜囊内,或用鸡蛋膜、粘膜等覆盖创面。
  ⑧自血疗法:用患者全血或血清滴眼,4~6/d或结膜下注射,每日或隔日一次。
  ⑨眼睑畸形或睑球粘连等晚期病变,按整形手术处理。角膜白斑可行角膜移植术。

    据你所说的情况,医院可能存在严重的过错,但是的处理是不及时和恰当的,贻误了治疗时机,并且已经构成伤残,可以向医院主张权利。可以联系我们进行代理,以便更好的为你维权。

回复:北京医疗事故律师网 www.jdlawyer.net 回复时间:2011/3/7 21:24:39
 黑龙江齐齐哈尔患者家属再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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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者: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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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时间: 2011/3/3 22:07:38
回复内容    已进行电话沟通。
回复:北京医疗事故律师网 www.jdlawyer.net 回复时间:2011/3/4 15:08:47
 长歌当哭,情何以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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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者:匿名
事故发生地是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治疗医院为第一医院
患者性别:男         年龄:62              住院时长:22天
患者病因:肺感染     治疗科室:ICU         治疗结果:死亡
情况说明:患者因肺部感染和糖尿病入院,120急救车直接将患者送入ICU,因此患者长期患有脑梗塞,刚入院时,医生使用药品奥扎格雷钠(抗凝血药品)进行辅助治疗。患者死亡前十天左右,因隔壁床另一患者抢救无效死亡而受惊吓而产生应激性溃疡导致胃出血现象。约此两天后,院方要求患者补血直至死死亡前一天都一直在输血。患者死亡前两天,患者家属进入ICU探视时发现奥扎格雷钠仍在使用中。当时患者家属向当班医生提出质疑,当班医生令护士马上停药,并试图抢夺残余奥扎格雷钠药品,但家属夺回。又一日,患者凌晨死亡。患者家属现留存奥扎格雷钠残余药品,并录有家属与ICU科室主任及医生等谈话录音。录音表明,院方存在极大过错。  
    想请问,这种情况可否通过民事与刑事诉讼解决赔偿与追究具体责任人的问题?有几成赢面?另外患者子女为外藉公民,可否请求特殊法律援助?谢谢
留言时间: 2011/3/3 12:30:36
回复内容     奥扎格雷钠在某些出血性疾病患者(如出血性脑梗死、硬膜外出血、颅内出血或并发有原发性脑室内出血的患者)禁用。患有脑梗死症的患者禁用。对本品有过敏史的患者禁用。有出血倾向的患者、有消化道出血、皮下出血者、重症高血压患者、重症糖尿病、血小板减少的患者慎用。与抗血小板剂、血栓溶解剂、抗凝血剂合用时应慎用,并注意监测调整用药剂量。孕妇和儿童。本品避免与含钙输液(格林氏溶液等)混合使用,以免出现白色混浊。 
    如果像你所说的情况,医院可能存在一定的过错,可能过错加剧患者的死亡。建议协商或者通过诉讼解决问题。
   即使子女为外国籍处理途径也同其他医疗纠纷案件原因进行处理,其途径没有什么明显不同。
回复:北京医疗事故律师网 www.jdlawyer.net 回复时间:2011/3/3 14:20:47
 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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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者:匿名
请问一下我的母亲在国家三甲的医院看病,心脏不好、血压比较低,看病前做做了很多关于心脏的检查;但是医生(还是专家,看病态度很差)开了降血压等这些方面的药,花费了好几百。由于医生开的处方问题使病情加重,因为在另外一所三甲医院已经诊断是药方开错了!请问我们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该怎么做呢?谢谢!
留言时间: 2011/2/27 18:27:10
回复内容    因药品引起医疗事故的法律责任是指医务人员对其药品使用、发放、调配不当而导致的医疗事故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临床上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药品使用过失行为并不鲜见,但是必须有专业机构参照卫生部规定的临床用药规范来进行评定医院是否有过错。
   建议可以行医疗事故鉴定或者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以明确责任,或者和医院进行协商赔偿事宜。
回复:北京医疗事故律师网 www.jdlawyer.net 回复时间:2011/2/28 14:14:43
 关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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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者:匿名
您好,我2.22日留过言。关于医疗死亡。
尸检是从1.17开始的,通常情况都是30天,但是现在结果还没有出来。
1.想知道如果委托你们受理此案,是现在就应该写委托书?
2.你们费用是怎样收取的?
3.赔偿金是只能在知道死因的情况下才能具体计算?
4.如果是药物重毒或过敏,那么制药厂是否有责任呢?起诉时,是否可以诊所和制药厂一起起诉。
留言时间: 2011/2/25 21:52:39
回复内容   已经通过邮件回复。
回复:北京医疗事故律师网 www.jdlawyer.net 回复时间:2011/2/26 11:0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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