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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因太阳穴填充引发的残疾赔偿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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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醒

这个案例提醒我们,在选择美容服务时,一定要谨慎,确保服务提供者具备相应资质,以保障自身权益不受侵害。


案件概述

原告王A与被告王B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王A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B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手续,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王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美容手术致伤的损失136504.6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9年7月30日来三仓做美容业务,帮助原告做填充太阳穴美容手术,由于被告使用的劣质药物及操作不当,导致填充物不能与面部相融合,不仅没有给原告带来良好的美容效果,反而造成了原告左右面部形成了严重的疤痕,后被告又联系介绍被告到靖江拔罐、海门排瘀等修复治疗无果,2020年1月14日又继续联系介绍原告去武汉做滚针治疗仍未有效,经射阳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构成十级伤残,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敬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告的如前所请。损失组成:1、残疾赔偿金:59284.8元×0.1×20=118569.6元;2、误工费:163元×60天=9780元;3、护理费:125元×7天=875元;4、营养费50元/天×7天=350元;5、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6、鉴定费1930元,合计136504.6元。

王B未应诉、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经审理查明:王A与王B因做美容业务相识。2019年7月30日,王B至三仓为王A进行太阳穴填充等美容术,术后王A面部出现红肿。2020年7月22日,王A至上海长海医院就诊,就医记录册记载:双侧颞部注射填充术后1年,填充物成分不明;查体,双侧颞部皮肤红肿,部分凹凸不平;手术取出注射物困难,建议面部软组织MRI检查。

盐城市射阳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于2021年12月8日对王A的伤情作出鉴定:1、关于伤残程度,依据现有送鉴资料,结合对被鉴定人王A的询问情况,被鉴定人于2019年8月1日双侧太阳穴注射填充美容术,术后1个多月局部逐渐出现皮肤淡红色色素沉着。经专家医疗机构诊治无明显结果,目前伤情稳定,临床医疗终结。本次法医学临床检验时,检及被鉴定人面部双侧太阳穴处局限性淡红色皮肤色素沉着,累计面积达18cm²。综上所述被鉴定人面部双侧太阳穴注射填充美容术后,遗留面部皮肤色素异常累计面积达18cm²以上事实存在。该损伤结果与本次美容手术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构成十级伤残。2、误工期限60日,护理期限7日,按1人计算;营养期限7日。王A支付鉴定费1930元。

审理中王A陈述:“(B)没有医疗美容的相应资质,因为有大公司在觉得(手术)没问题”。

另查明,王A系XXXXXXXXXXX日用品百货经营部的经营者。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自然人的身体健康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王B为王A行太阳穴填充美容术致王A面部受损,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王A在接受美容手术前,知晓王B无从事医疗美容的相应资质,仍接受美容服务,对自身的权益保障存在疏忽,可适当减轻王B的责任。综上,本院酌定由王B对王A的合理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王晓凤的其余损失由其自负。

关于王A的损失,本院认定及酌定如下:

1、残疾赔偿金118569.6元;

2、误工费:163元×60天=9780元;

3、护理费:80元×7天=560元;

4、营养费15元/天×7天=105元。

以上合计129014.6元,由王B按80%的比例赔偿,即103211.6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认定为3000元,由王B赔偿。王B合计赔偿王A 106211.68元。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王B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赔偿原告王A  106211.68元;

二、驳回原告王A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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